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与贵州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刑事案件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一直是阻碍广大律师依法执业的“顽疾”。为此,贵州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重点围绕司法实践中影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热点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内容,优化衔接程序设计,内容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和针对性都有了进一步提高。

  《规定》从四个方面构建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包括: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的权利、知情权等各项执业权利;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予以追责;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司法行为。

  据了解,《规定》体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贵州特色”。今后,律师到检察院办理业务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接待,避免办案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听律师电话主动听取意见或交换意见。明确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接待登记表》告知的办公联系电话向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规定》明确,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时、补充侦查终结重报审查起诉时、提起公诉时等5个关键点,检察机关需要主动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不得随意降低认定标准把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切实纠正和防止司法实践中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发生。

  案件需要主动联系律师或当面交换意见时,《规定》要求律师与检察官就案件问题进行合法沟通的渠道,实现检察官与律师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工作中的良性互动。

 

  同时,《规定》要求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被害人代理律师“阅卷难”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担任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许可,不许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