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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来源:沈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6-03-16     所在地区:辽宁-沈阳市     作者:佚名

 

        本站导读:日前,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3月17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日前,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未完成环保目标责任状,沈阳各区、县(市)党政领导将被追责。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沈阳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办法》要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职责履行不力或者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办法》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