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早年对同性恋所做的调查中可以看到,中国同性恋者大多不敢向公众和家人坦承自己的性倾向是多因的,既有法律地位不明朗的问题,也有社会歧视的问题,还有来自社会习俗的压力,而它大多表现为亲友的不理解和不宽容。
涉及未成年人法律制裁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比照奸淫幼女罪论处(此罪行于2002年并入强奸罪);在存在流氓罪的时代(1997年以前),如有同性恋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有时也会作15天拘留的处分。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一个事例是:有一位成年同性恋者同一个16岁 (一说12岁) 的男孩发生肛交行为时,被男孩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以鸡奸罪被判处七年徒刑。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最严重的惩罚。较轻者有判处半年至三年劳教以及15天拘留。同性恋群体当中还流传着下列一些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三个月的处分。
法律地位不明朗,“同性恋”曾被当做是一种病
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如何?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线索。这位调查对象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详细地写给了我们:“我在部队因同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鸡奸错误。1968至1978年间,也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到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经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1980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在他寄来的关于撤销他党内处分的决定中有这样的字句:“XXX于1966年3月因犯有‘鸡奸’行为的错误,受党内警告处分。现根据本人的申诉,鉴于XXX经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确诊,患有‘同性恋’病。据此,决定撤销原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另据双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后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现经再次复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构成犯罪。因XXX患有‘同性恋’病。为此,撤销原判和复查改判的判决,予以纠正。”
通过这位同性恋者的经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有同性恋者曾因鸡奸行为按流氓犯罪判刑;(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处分和行政处分 (扣发工资);(4)同性恋性行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予角色一方受较轻的处罚—— 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肛交行为,只有被动肛交行为。
用他自己的话说,“在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中,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 (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接受角色——作者注)。”上述案例虽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执法水平因素的影响,但不失为了解同性恋在我国所受待遇的一个线索。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状态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 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同性恋行为面临的最大威胁是行政处罚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捕,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籍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处理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实际起诉的案例极为罕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一项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动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某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近年来发生的一个事件可以反映出同性恋在我国亟待保护性立法即反歧视立法。那就是安徽无为县一对女同性恋者 (潘玉珍和林永霞) 的恋爱。她们被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的省公安厅的批复如下:“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公安部的批复为这两位同性恋者免除了按流氓罪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县公安局报批的处罚)。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总之,同性恋在中国的处境也像许多其他问题在中国的情况一样,面临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西方的同性恋者一度面临这样的迫害和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无论如何,这些因素全都构成了同性恋者不敢或不愿意出柜的原因。(来自网易新闻客户端【女人时评】专栏)